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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强制执行的优化路径

日期:09-22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崔义敏 周婷婷

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然而,当前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仍面临规范供给不足、审执衔接不畅、配套监管不完善等困境。为使修复责任真正落地,笔者建议,可从规则补强、协同共治、保障升级、审执贯通四个方面完善。

构建“直接修复优先、替代修复补位、金钱赔偿托底”的修复规则。人民法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所确立的“直接修复—替代修复”二阶结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为“直接修复优先、替代修复补位、金钱赔偿托底”的三阶规则。直接修复又称原位修复,能够最大程度维持生态位阶稳定,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理应作为首选责任形式。替代性修复则具有间接性和替代性,其修复效果通常弱于直接修复,仅在不具备经济、技术和操作可行性的情况下,侵权人才得以不直接修复,而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修复责任。当前规范虽初步确认了直接修复对替代修复的优先位阶,但金钱赔偿在责任顺位中的兜底地位尚缺乏明文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予以补足,明确其最后顺位及转化条件。

健全府院检联动与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具有跨部门、跨区域、技术性强等特点,单靠法院难以独立完成。法院可与政府、环资行政主管部门、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合督办机制,法院负责裁判与执行统筹,行政机关提供技术标准、监测数据和修复方案审查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维护生态公益。与此同时,应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推动修复方案听证、执行信息公开、专家咨询和社区参与,健全举报反馈机制。通过“司法主导、行政支撑、检察监督、公众参与”的协同格局,提升修复执行的透明度与可接受度。

完善修复资金、技术调查与鉴定验收制度。应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收取、监管及专款专用机制。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框架内,推动赔偿资金按统一科目单独列算,实现独立核算与专项追踪,严禁与普通行政经费混同使用,并以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生态治理与修复监测为优先支出方向。针对技术难题,可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辅助法官查明专业事实。还应完善生态环境修复验收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长期监测和回访制度,对修复方案、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流程把关,确保资金、技术、验收形成闭环。

强化修复判决可执行性与全流程衔接。审判阶段应尽量明确修复方式、期限、标准、责任主体和验收主体,避免判项模糊导致执行困难。执行部门可提前介入,就修复方案的可执行性提供意见;探索判后督促履行机制,对拒不履行者依法采取代履行、执行联动等措施。还可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双向个案征询”制度,审判部门就修复方案和执行条件征询执行部门意见,执行部门就履行标准、修复方式变更等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形成“判前可执行、判中可衔接、判后可监督”的贯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