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二手车源 收款拒交车构成诈骗
日期:09-17
本报通讯员 黄 丹
本报记者 郎建强
“很快就给你,再等等吧。”2024年8月,面对购车人小袁的催促,朱某某再次以车辆还在路上为理由一拖再拖。
朱某某所说的“车辆”是一辆品牌二手车。一个月前,朱某某在某闲置平台主动结识了住在自己家附近的小袁。
得知小袁正在收二手车时,朱某某说自己经营着一家汽车维修门店,店里正好有一家品牌二手车需出售,可以低价卖给小袁,并拍了一张车辆照片给他,小袁很满意。
出于对朱某某的信任,小袁与他谈好价格后,便按照朱某某的要求,向他的支付宝转了8500元购车定金。可钱转出去后,小袁的提车之路却遥遥无期。每当小袁追问什么时候能拿到车,朱某某就以需要办手续、车辆正在处理等各种说辞搪塞应付。
两个月后,小袁再联系朱某某时,他已彻底失联。走投无路的小袁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
到案后,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原来,朱某某所拍的这辆品牌车及车牌号都是自己老乡陈先生的,陈先生本人并未想过出售车辆,但朱某某此前因赌博欠下网贷急需还款,他就想着借陈先生的行驶证照片和汽车照片去骗收购二手车的人,钱到手后便消失。除了小袁外,他还以朋友需要卖车等理由,骗了张先生等人。
经查,朱某某通过虚构自己有车辆出售或抵押为理由,骗取小袁、张先生等多名受害者约3.4万余元。
2025年10月,该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阅案件材料后认为,二手车交易中,若是确有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愿意协商退款,一般属于民事纠纷。然而在本案中,朱某某是虚构车源,自始就没有可供交易的车辆,收钱后肆意处置钱款,无意履约也不愿退款,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达到数额标准,因此构成诈骗犯罪。
近日,经相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二手车交易前一定要当面核验实车、车主身份、机动车登记材料,确认车辆权属、抵押等情况。不要仅凭线上聊天就支付大额购车款、定金。一旦遭遇对方不断拖延、失联等情况,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转账记录,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