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
贵司与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4日作出(2024)苏0830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司向武进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一、垫付款2270935元及利息(以227093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工程款30047173.64元及利息(以30047173.6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武进公司在工程价款30047173.6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贵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武进公司已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武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将其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对贵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盱眙百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本通知送达贵司之日起,上述债权即由盱眙百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贵司应直接向盱眙百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