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江小法)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或服务完成之后往往会基于个人体验对商品或服务给予一定的评价。那么消费者在给商家差评的情况下,是否会侵害商家的名誉权呢?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审结了一起由一条差评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
王某生完孩子后通过某中介公司请了个月嫂,合同约定月嫂等级为“铂金”级,服务费1.5万元。服务过程中,王某发现月嫂存在给新生儿擅自喂水、奶粉冲泡比例错误等问题,而且月嫂亲口承认自己的等级是“黄金”而非“铂金”。
王某和丈夫夏某找到某中介公司理论,双方就尾款支付、月嫂等级等问题产生了争议。随后,夏某与某中介公司在网络上展开了“攻防战”。
在某点评网站上,夏某发布了对某中介公司的差评,列举了月嫂护理操作不规范、资质与宣传不符等问题,并附上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作为佐证。在某社交软件上,夏某发布了同样的差评帖子。某中介公司也发布声明作为回应,称夏某“以差评相威胁”“恶意诋毁商誉”“试图逃避付款义务”。
夏某一看,这些申诉材料中的聊天记录都是伪造的,自己从未说过那些话,某中介公司伪造证据、发布不实声明,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他将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申诉材料及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某中介公司则反诉称夏某的差评侵犯公司名誉权,同样要求他删帖、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差评属于监督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对尖锐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夏某所发的差评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作出的评价,未使用侮辱性词汇,且有证据佐证,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侮辱、诽谤。因此,夏某的差评不构成侵权。
某中介公司捏造夏某用差评威胁商家的言论,发布的申诉材料及声明将夏某描绘为恶意差评、逃避付款的形象,缺乏事实依据,被不特定用户看到后,明显降低夏某的社会评价。因此,某中介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夏某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最终判决,某中介公司删除案涉声明,在某点评网站、某社交软件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持续不少于一个月,并向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某中介公司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