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件。童某、胡某是某小区的低层住宅业主,房屋南侧的公共绿地上种植着一排香樟树。随着树龄增长,树冠逐年高大茂密,二人认为树木在冬季长时间遮挡房屋采光与日照,造成室内阴冷潮湿,既影响日常晾晒,也不利于居住舒适,自2022年起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问题,要求对遮挡采光的树木进行截冠或迁移,但始终未得到有效处理。
2024年3月,童某、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移走或修剪案涉树木,同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审理过程中,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7月组织人员对案涉树木进行了疏枝修剪。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树木在修剪前,因距离房屋较近、枝叶浓密,在冬季及临近时段确实对原告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了较为明显的遮挡,且该遮挡可以通过适当修剪予以改善。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根据地方城市绿地保护条例规定,居住区绿地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护,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案涉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小区绿化养护职责,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指出,小区树木具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等公共价值,修剪应当符合绿化养护技术规范,不得进行截冠等过度修剪影响树木存活。该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完成疏枝修剪,修剪后足以保障房屋达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日照时长,剩余轻微影响属于业主应当合理容忍的范围,因此对原告要求移走或继续修剪树木的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益属于物权范畴,并非人身权益,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患病、精神损害与树木遮挡采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赔偿童某、胡某采光权损失1000元,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区绿化事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主遇到采光问题应优先通过合理沟通提出修剪申请,依法理性维权;绿化养护主体也应主动履行定期养护义务,兼顾个体居住权益与公共绿化利益,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