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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帮人代转借款被起诉

日期:09-15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钱又不是我借的,我只是帮你代转一下,凭什么让我还钱?”

“钱打到你的账上,那就得你还!”

麻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好意帮助他人“代收代转”借款,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后,自己却被一并诉至法院。那么,仅仅因为收了钱,就要替别人背债吗?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魏某单独偿还赵某借款本息,驳回赵某对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麻某与魏某二人合伙承包工程,赵某曾为二人提供劳务。2025年6月25日,魏某提出向赵某借款1万元,赵某表示同意,但在赵某转账时,因魏某微信账户异常导致钱款被退回。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赵某遂将钱款转至麻某的账户请其代为转交,并备注“这一万元借给你了”。麻某收款次日,即将该钱款全部转交给了魏某。

此后,赵某多次向魏某和麻某催要案涉借款,麻某辩称其只是“代收代转”,实际借款人和借款实际使用人都是魏某,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催讨未果,赵某遂将魏某和麻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魏某和麻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应为魏某。首先,魏某曾直接向赵某提出借款请求,赵某表示同意,此时双方的借贷合意已然达成。在赵某向魏某转账时,因魏某的账户异常才改由麻某代收;其次,赵某在向麻某转账时虽备注“这一万元借给你了”,但麻某并未作出回应,麻某仅是碍于情面才帮忙代收,且收款次日即全额转交给了魏某,麻某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或从中获益,赵某对魏某系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因此,不能仅凭赵某的单方出借意思表示认定赵某与麻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赵某和实际借款人魏某,代收人麻某无需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认定借贷关系的相对方,不能只看转账备注或收款人身份,还应结合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资金实际流向及各方主观认知综合判定。代收人未实际占有、使用借款,也未从中获益,仅系受托代收代转,且出借人对此明知的,一般不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核实实际借款主体,留存“明知”证据。出借人同意将款项转给第三人的,宜通过聊天记录或书面协议明确“知晓实际用款人身份”,以免日后维权受阻。代收人切勿盲目“代收代转”,注意防范连带风险。确需帮忙的,应书面说明自己仅系帮忙代办,不是实际借款人或借款实际使用人,不参与后续还款事宜,以免被认定为共同承担债务。

实际用款人应当恪守诚信,主动披露自己身份,如实告知相关款项实际使用情况,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以免牵连亲友、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