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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窗外鸟鸣算不算“噪音”? 租客要求中介退一赔三被驳回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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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租房时明确要求“安静环境”,入住后发现清晨窗外鸟鸣不断,中介算不算欺诈?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6年1月,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房,看房时多次向中介强调“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并表示自己对声音比较敏感。中介当场致电出租方,对方回复房屋“特别安静”。三方遂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介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可能影响租赁成交的重要事实。王某支付租金、押金及中介费后,于2月正式入住。入住次日清晨,王某便被窗外持续的鸟鸣声吵醒,声音从早6点持续到7点左右。王某认为这与自己要求的“安静环境”严重不符,随即向中介反映情况。

中介出面与出租方协调,但王某认为“鸟叫无法解决”,拒绝接受协调方案。入住仅两天后,王某便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出租方扣除当月租金后退还其余租金及押金,王某另寻住处又产生搬家费用。随后,王某将中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中介费、三倍赔偿,并赔偿被扣除的当月租金及搬家费损失。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中介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静环境”的具体标准和“不安静”的具体表现。何为“安静”,在客观上缺乏统一的衡量尺度,王某的主观期待与中介、出租方的理解之间存在差异,但这一差异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

其次,自然环境下的鸟鸣不同于固定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和人为持续扰民噪音,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噪音”,也超出了中介作为居间服务提供方的合理预见范围。中介在缔约时致电出租方核实房屋安静情况,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如实报告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再次,当个体需求与自然声音产生冲突时,个体应首先采取合理措施加以改善,如加装密封条、隔音窗帘、静音窗贴等,而非径行主张中介欺诈。综上,中介不构成欺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明确了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中“欺诈”认定的边界,以及承租人对居住环境的合理注意义务。“安静环境”需有明确约定。承租人对居住环境有特殊需求的,应在合同中以明确、可量化的标准加以约定,如噪音分贝范围、具体时段等,避免使用“安静”“舒适”等模糊词语。

自然之声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噪音”。鸟鸣、虫叫等生态声音是良好居住环境的体现,与工业噪音、施工噪音、交通噪音在性质和治理方式上有本质区别。中介无法提前预知自然界鸟类的活动规律和具体时段,不能以承租人主观不适就认定中介存在欺诈。

承租人负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与自行防护义务。对声音、光线等较为敏感的,应在租房前不同时段实地感受居住环境,入住后亦可主动采取密封条、隔音遮光窗帘等改善措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合理、低成本的方式自行调整适应,而非动辄诉诸司法。

中介已尽如实转告义务的受法律保护。中介在缔约过程中已就承租方所提需求向出租方核实并如实转达回复的,应认定其履行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中介报酬和信赖利益应予维护,不能因自然因素或承租人的主观不适而被剥夺。

租房是民生大事,承租人对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尽可能在合同中以具体、可量化的方式明确约定,并通过不同时段实地看房等方式自行核实。中介也应如实转告已知信息,但无法对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外的自然因素承担保证责任。理性沟通、明确约定,才是避免纠纷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