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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人问题浅析

日期:09-15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1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原告周某坐在驾驶座左侧偏后的方形铁箱上,赵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准备右转弯,因操作不当发生倾侧,致使周某(乘车人)从车上跌落后,又撞击路牙导致周某被案涉三轮摩托车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理论争议为车上乘客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人以及何种情况下可以转化。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人的核心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此时是处于车上,还是脱离车辆,置身于车外。

第一种观点,原告周某乘坐被告赵某车辆,在路口车辆与路牙发生碰撞时从车上掉落被车辆侧翻压住受伤,不论周某是在哪次碰撞路牙时从车上掉落,被保险车辆均处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周某仍是车上人员,其身份并未转化为第三人,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周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理赔对象,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是连续且不可分割的,不论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出现何种状况,只要交通事故处于持续进行中,则不会发生身份转变,亦不存在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人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周某乘坐被告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此时周某的身份系车上乘客,而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第一次撞上路牙,此时周某脱离案涉三轮摩托车跌落至路边,其身份从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人,然后案涉三轮摩托车因惯性继续行驶撞上路口另一边的路牙,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后碾压周某致其受伤。此时周某已脱离案涉三轮摩托车,位于道路之上,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人,后因案涉三轮摩托车碾压受伤,周某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案涉三轮摩托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起交通事故虽然是连续的,但是其时间上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该观点将案涉交通事故切分为三个时间点,即第一次撞击路口西北方向路牙导致车辆倾侧(此时交通事故开始发生,周某属于车上乘客)、周某跌落车外(此时交通事故持续进行中,但周某身份由车上乘客转变为第三人),第二次撞击路口东南方向的路牙导致车辆碾压周某(此时交通事故结束,碾压车外第三人),将案涉交通事故切割为三个瞬间,此时原告周某的身份便清晰可见,并基于上述瞬间确定,车上乘客应当转化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