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治理

日期:09-15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人们使用互联网呈现出大众化、低龄化、网络参与度不断增长的趋势。同时,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多发、相关案件增多,需引起社会的重视。治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存在不少难题,需要我们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中、事前防御治理转变,构筑全方位、主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在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针对网络欺凌行为应优先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其中第一项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我国民法典在第九百九十七条首次规定人格权禁令,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提起禁止令。这是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优先处理、优先保护的司法体现。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机制中,应突出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人群的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立场。

笔者认为,网络欺凌行为具有其特殊性,依据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表现,应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构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基于社会共治理念,政府、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具有预防治理的责任义务。

政府引导和监督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关心理辅导等专业化服务。此外,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应当提前建立相关防控制度,并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相关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

社会组织坚持行业自律和监督。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预防治理中,特别关注社会组织的作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九条是针对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的规定,这些组织应当加强制定相关行业自律和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学校和家庭对网络欺凌采取预警防控措施。学校应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防控教育,家庭应教育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引导其不参与网络欺凌行为。同时,在网络欺凌行为发生时,学校和父母应及时制止,共同参与对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给予必要指导,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依据《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学校和家庭面对不同网络欺凌身份应进行区别治理,对于网络欺凌行为的实施者,要基于其行为发生的动机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教育,给予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对于受害者,则需联合未成年人家人,对其展开心理辅导,使其树立自信,恢复尊严。

健全平台网络治理机制。网络欺凌行为发生于网络空间,行为人以网络社交平台等为载体,进行侮辱诽谤、言论攻击、捏造虚假信息传播、暴力威胁等活动,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网络平台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将不良信息删除、屏蔽或制止,其中包括“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在平台预防方面,推动平台开发未成年人模式,向未成年人提供适合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识别机制、设置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举措推进事前犯罪预防,并通过设置保存网络欺凌记录、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等措施推动事中和事后的治理。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需要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以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