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八成责任
日期:09-15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靖法萱)5岁的孩子因一场跆拳道训练身受重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此案,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给出了答案。
5岁的韩某在靖江某健身馆学习跆拳道十五个月了。在某日课程中,教练安排其练习后手翻,这个动作难度高、风险大,韩某是第一次尝试。训练时教练站在一旁,用手托住她的腰部辅助练习,孩子拼尽全力完成翻腾动作,不料却摔倒在地。按照教学安全规范,教练应该立即停止训练、检查伤情。但教练洪某简单查看后认为没有大碍,只是让她休息了一会儿便继续安排她完成仰卧起坐等剩余训练项目。当晚回到家,韩某身体不适加重。家人紧急送医,诊断结果如同晴天霹雳,孩子被确诊为脊髓损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韩的父母陷入了巨大的悲痛和愤怒之中,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将健身馆、经营者何某、教练洪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健身馆未与原告签署正式的培训合同,也没有书面提示原告跆拳道培训的安全事项和风险;其次,后手翻训练属于跆拳道进阶课程,韩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第一次进行该项训练,但教练洪某未能充分评估韩某能否进行后手翻训练,也没有为其配备护具以及额外的训练软垫等;最后,在孩子反映脚痛的情况下,教练未及时停止训练,反而让其完成了当日的训练课程,加重了韩某的伤情。因此,健身馆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在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跆拳道是具备一定对抗性、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学习、训练过程中必然存在受伤的风险,学员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此有一定的预判,因此需自担一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馆及经营者何某、教练洪某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判决后,韩某一方提起上诉,泰州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