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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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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复垦矿坑鹅卵石是国家矿产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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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 帅)近日,扬州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非法采矿案。张某、经某、赵某、杨某四人以“土方消纳”为名,在已复垦的矿坑中盗采鹅卵石14509吨,销售获利37万余元。法院认定,这些曾被遗弃的鹅卵石,历经十余年自然沉积固结,已从“人工废弃物”回归为“自然矿产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四名被告人及三名收购者分别因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时间回溯至上世纪末,涉案区域原是一座采砂场,杨某曾在此合法采砂。采砂场关闭后,当地政府开展环境整治,将弃石回填并实施生态复垦。2023年8月至11月间,张某等四人合谋,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打着某运输公司“土方消纳”的旗号,多次开挖已复垦矿坑下的鹅卵石,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该回填固结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性质上已归属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查,除张某等四人共盗采鹅卵石14509吨外,汪某、陈某、包某在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情况下,仍分别予以收购。

历史采矿遗留鹅卵石经复垦固结后,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法官指出,非法采矿罪保护的对象是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涉案鹅卵石虽原为采矿遗弃物,但经政府回填和十余年自然沉积,已经重新与地质体融为一体,完成了从“废弃物”向“自然矿产资源”的属性回归,依法归国家所有。行为人以“土方消纳”为名,擅自开采已回归地质体的矿产资源,即构成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