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这起复杂事故纠纷“一揽子”解决
日期:09-10
本报讯(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储珠琳)近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托交通事故一体化联合调处机制,按照“先易后难、分层赔付、民刑协同”的思路逐层解题,推动一个牵涉多个主体的复杂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最终促成受害人家属获得民事赔偿128.8万元,检察机关依法对肇事驾驶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年2月12日,某工程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货车,与骑自行车横穿道路的庄某发生碰撞,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庄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庄某近亲属遂将陈某、涉事工程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研判后发现,这起案件并非普通交通事故纠纷,保险额度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陈某与所属公司对保险外的赔偿责任存在明显分歧,同时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正处于刑事公诉阶段,多重法律关系深度交织,不能按传统流程逐项处理,需要一揽子解决。
经征得各方同意,法院将纠纷导入交通事故一体化联合调处中心开展调解。调解员许曙芹首先锚定责任清晰的保险赔偿板块,依托快速理赔机制对各项法定损失逐项核定,组织双方线上协商,很快达成第一份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119.8万元。
针对超出保险范围的9万余元赔偿,派驻调解中心的指导法官满冬青向双方释明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对外责任规则,同时充分考量陈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引导各方形成“对外先赔到位,对内再行分担”的思路。经过多轮沟通,各方达成第二份协议:超出保险的9万元由工程公司承担5.5万元,陈某承担3.5万元,陈某的份额先由公司垫付,后续从其工资中按约定扣减。128.8万元赔偿全部履行到位后,庄某近亲属自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为避免民刑程序相互等待,法院在推进民事调解的同时,主动与检察机关共享案件进展、赔偿履行及谅解情况,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原本交织的多重矛盾,在多部门协同下实现“一揽子”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