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牌楼巷45号1807室房屋相关权利人及社会公众:
原告卢建宁与被告孙锦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院于2018年依法作出(2018)苏0106民初76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调解书第七项明确约定:
孙锦平名下南京市牌楼巷45号1807室房屋归孙梓渊所有,房屋剩余抵押贷款由孙锦平于2019年6月底前还清;孙锦平于孙梓渊满二十二周岁时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梓渊名下,变更登记前的物业费由孙锦平承担。
现为维护孙梓渊的合法权益,特就上述生效调解书第七项约定进行公告。
公告人:卢建宁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