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卢建宁,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6806161767。
声明内容:
我曾于2024年3月2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苏宁南京证字第15150号】委托孙锦平办理我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牌楼巷45号1206室【建筑面积:172.54平方米;丘(地)号:585020-VII-42】房屋的抵押贷款的手续,现我声明撤销对上述委托书中对原受托人孙锦平的所有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查询个人征信并签署与征信相关的文件;
2.签署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以及与贷款相关的银行文件;
3.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4.办理归还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及相关手续;
5.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产权证书》,配合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办理与上述抵押贷款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自签字之日起原受托人孙锦平无代理权限。
我声明以上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卢建宁
日期: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