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郭 洁 姚 月
购买课程后,店家突然变更培训场所,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近日,阜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
张某为让孩子就近参与篮球培训,特意在居住地附近的某培训机构报名,双方在培训约定中明确了固定授课地点为A幢楼。课程开始后不久,该培训机构因原租赁房屋租期届满,为压缩场地成本,未提前与张某沟通协商,便私自将全部授课场地搬迁至距离原址1公里外的B幢楼,仅在原场地门口张贴了搬迁通知。搬迁后,张某接送孩子培训的路程和耗时明显增加,给日常安排带来极大不便,张某多次和机构协商退款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该案中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培训地点的行为,已经对张某正常接送孩子参加培训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培训机构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最终与张某达成调解,当庭为张某办理了剩余课时费的退款手续。
随着预付式消费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等行业的普及,相关纠纷也持续高发。经营者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确需变更经营地址、服务内容等核心履约条件的,应当主动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时,也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明确经营地址、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核心内容,留存好支付凭证和沟通记录,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