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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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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0元转让股权给七旬老父, 恶意逃债,担责!

日期:09-08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司欠债不还,股东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年过七旬的父亲,企图“金蝉脱壳”。债权人追索无门,能否要求原股东担责?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某建筑公司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该建筑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欠付货款3.5万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建材经营部遂将金某乙、金某甲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6月,股东金某甲以0元价格,将51%股权转让给其父亲金某乙——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对应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某甲将股权转让给年事已高、缺乏履行能力的父亲时,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已经产生,且转让价格为0元,该转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金某甲应当对金某乙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金某乙在408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以“股权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高龄老人”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例并不鲜见。有的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龄、无实际履职能力的老人,有的将股权转让给已过退休年龄、无履行能力的亲属。此类行为看似“聪明”,实则属于滥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和公司自治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股东应诚信履行出资义务,切莫企图通过“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恶意股权受让人追责,利用好“加速到期”等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才是企业和股东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