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鹏
【案情】
2024年10月,市民张某将宠物狗送至辖区某宠物美容中心寄养,双方签订《宠物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限为150天,收费标准为50元/天。协议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接回宠物,继续委托该中心提供寄养服务,美容中心未提出异议并持续照管。
2025年9月,双方对前期寄养及洗护费用进行核算,确认张某尚欠服务费7000余元,张某签字确认欠款并约定分期支付。此后张某仅支付1000余元,剩余费用一直拖欠。同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寄养协议,约定后续寄养费按1000元/月计算,同时明确此前欠款自当月起分期支付。但协议签订后,张某仅支付500元后便失去联系,既未结清欠款,也未接回宠物。多次催讨无果后,该宠物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寄养费,并按标准支付后续产生的照料费用。
【评析】
该案属于宠物服务合同纠纷,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审理:
明确违约事实与责任承担。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寄养期满后,未按约定接回宠物、长期拖欠服务费用且最终失联,均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拖欠费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费用计算标准。该案中,双方已对前期费用结算确认,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剩余6500元欠款应予支持;后续寄养费用按协议约定的1000元/月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取回宠物或宠物灭失之日,兼顾合同约定与宠物活体的特殊属性。
是否支持无约定的其他支出。原告向法院主张了法律服务费,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的承担方式,且不属于维权的必要支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仅支持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诉求。
宠物寄养服务涉及多方权益,为减少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在涉及宠物寄养服务时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权责边界。寄养双方应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寄养期限、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宠物健康状况、逾期领回的处置规则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对于特殊品种、有专属照料要求的宠物,应将相关需求写入协议,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费用明细、结算凭证等材料,便于纠纷发生时举证维权。
第二,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主动履行各自义务。宠物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对应标准的照料服务,如实核算服务费用、及时告知宠物健康状态,不得擅自降低服务品质、虚增服务项目。宠物主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寄养费用、按期领回宠物,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接回的,应主动与服务机构沟通协商延期方案,不得恶意拖欠费用、弃养失联。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履约,既能保障宠物得到妥善照料,也能维护寄养服务市场的良性经营秩序。
第三,双方应理性主张权利,有效防控纠纷风险。当寄养人出现逾期付费、失联等违约情形时,宠物服务机构应优先通过协商、书面催告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同时根据违约情况合理调整照料标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在对方明确违约后仍按最高标准持续计费,超出合理范围的扩大损失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若宠物主人对服务质量、费用核算存在异议,也应及时沟通反馈,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正规途径维权,不得以拒付费用、弃养失联等消极方式对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