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甲醛超标,房东应退还租金并赔偿合理损失
日期:09-07
汪 昕
【案情】
蒋某系“二房东”。2025年6月15日,郑某向蒋某承租某处房屋,租赁期限一年,郑某向蒋某支付了3个月租金及押金,并向中介支付了100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第二天,因房屋是刚装修的,郑某不放心,遂通知蒋某要对房屋做甲醛测试,并通知其到现场来看,或者录视频发给其看,蒋某同意检测。6月18日,郑某告知蒋某检测结果是房屋甲醛超标近3倍,要求3日内协商解约赔偿事宜。蒋某回复将“联系负责人”。6月20日,郑某通知蒋某因甲醛超标解除合同,并将钥匙留在房门上,拍照发给蒋某,表示已将房屋交还,蒋某表示同意。之后,郑某多次向蒋某催要退还租金及押金,但蒋某拒绝退还。郑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租金及押金,并赔偿检测费及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蒋某对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均未提出异议,检测结论应当具备证明效力。根据检测结论,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郑某有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负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的义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房屋。
本案中,郑某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空气检测前,已明确告知蒋某,并通知其到场,蒋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均未提出异议,该检测结论应当具备证明效力。根据检测结论,案涉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等空气质量问题,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郑某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因蒋某根本违约而解除,蒋某应当返还郑某支付的租金、押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
本案从民法典对于租赁物质量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租客的举证情况,认定“二房东”出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判决“二房东”退还已付租金、押金,并赔偿合理损失,有力维护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随着房地产市场由“增量时代”向“存量时代”的转变,租赁市场的庞大需求催生了大量“二房东”。司法实践中发现,“二房东”经营乱象屡禁不止,不少“二房东”将房屋改造成群租房,且为迎合年轻租客对房屋的“美观”要求,普遍将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但为降低成本,使用价格低廉、甲醛等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劣质装修材料,给承租人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租客承租后感到不适,以甲醛超标等理由要求退房,多遭遇“二房东”的强硬拒绝。承租人作为“消费者”,在租赁房屋前应擦亮双眼,如不小心租到“甲醛房”,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