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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隔空猥亵未得逞应如何认定

日期:09-03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添加被害人宗某某(女,2009年10月4日出生)为QQ好友,后与被害人商谈有偿陪聊,宗某某同意,但提出只聊天、不做其他。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要求被害人脱衣服遭拒后,声称可以让其父母失业并要去其学校和家中,胁迫被害人宗某某通过QQ与其视频裸聊一小时。

2025年11月30日,被告人继续采取上述手段,并发送上一次视频裸聊的截图,胁迫被害人宗某某再次与其视频裸聊,被害人拒绝并报警。

关于被告人第二次以相同方式实施隔空猥亵未果的事实是否需要评价,如需评价应认定预备或未遂?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预备和未遂属于犯罪进程中前后两个不同的未完成形态,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行为除应当系实行行为外,还应当对法益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本案中,被害人在受到威胁后,选择拒不发送、删除好友等方式即可隔断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即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尚未着手,但系为犯罪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第二种意见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即着手,强制猥亵属于复行为犯,构成要求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猥亵的目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已经通过QQ胁迫被害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实行行为,因被害人拒绝并报警而未实际发生,构成犯罪未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着手的认定,理论上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等不同学说,但基本上均将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作为认定着手的依据。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需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隔空猥亵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胁迫行为是否达到紧迫危险,需要从胁迫的手段、实现的可能性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心理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第一次得逞之后,时隔半个月,再次使用同样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胁迫,并在此基础上发送第一次视频裸聊的截图,从而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被害人系一名16周岁的在校学生,面对上述胁迫内容,缺乏分辨能力。需要注意的是,隔空猥亵不同于隔空威胁型强奸,后者需要线下实施,行为人即使隔空实施了胁迫行为,该行为也不具有现实危险性,不能认定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只有当行为人接触或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才可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而隔空猥亵只需要被害人受到对方胁迫,发送照片或者视频聊天暴露自己隐私部位,即构成犯罪既遂,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强烈的现实紧迫性,故被告人张某某的第二次胁迫行为构成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