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苗 悦
运费被拖欠,可以扣留对方货物吗?因货物被扣而被迫支付的钱能退回吗?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5年12月,夏某与许某通过微信约定,由许某为夏某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费2700元,货到付款,并约定若逾期付款,夏某需承担律师费、取证费等全部维权费用。许某在完成运输后,夏某以各种理由拖欠运费。为追索欠款,许某委托律师调取夏某身份信息,支出1000元。
今年3月,夏某又有一批货物需运输,承运人恰好是许某的儿子。随后,许某以留置运输货物为条件,要求夏某一次性支付9800元,具体包括:此前拖欠的运费2700元,违约金2700元,身份信息调取费1000元,此次运费3400元(约定2400元,许某临时加价1000元)。后因夏某未按约定及时卸货,许某又索要100元押车费。夏某在支付上述9900元费用后,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除约定的两次运输费以外的费用,共计4800元。
法院认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承运人行使法定留置权,应当满足留置动产与所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定要件,仅可留置当次运输货物用以担保当次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该案中,2025年12月的运输合同项下货物已完成承运、交付,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夏某欠付的运费属于独立的往期到期债权。而许某于今年3月留置的货物,系双方新订立运输合同项下的当期货物,两次运输业务分属相互独立、无牵连的合同法律关系。许某以案外往期运费债务为由留置本次运输货物,不符合法定留置权构成要件,该扣货行为缺乏合法维权基础。
夏某在货物被非法留置、正常提货权利受阻、面临货物滞留及损失的被动处境下,为及时止损、取回货物,被迫按照许某要求支付案涉结算款项,并非双方平等磋商、意思完全自由情形下的自愿表意,该付款行为属于受胁迫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案涉结算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范围,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履约过错、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损失情况综合核定,对夏某因自身违约行为,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予以扣减,而非对全部结算款项一概予以返还。
针对夏某诉请返还的争议费用,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了逐项分析。
关于逾期违约赔偿金,夏某拖欠运费,经多次催告仍长期未清偿,确实存在逾期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许某资金占用及维权成本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欠款金额、逾期时长等因素,法院酌情核定合理违约金为810元,该部分费用依法不予返还,许某超额收取的违约金部分应予返还。
关于身份信息调取费用1000元,双方在运输合同缔约阶段已作出明确约定,若夏某逾期支付运费,许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全部维权费用均由夏某承担。该笔费用系许某为追索拖欠的运费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维权成本,依约应由夏某负担,不予返还。
关于运输临时加价费用1000元,双方就此次运输临时加价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合意,许某亦无其他合法依据收取该笔费用,该款项属于被告借助不当扣货行为超额获取的不当利益,依法应予全额返还。
关于超时卸货押车费100元,在此次运输履约时,许某已提前告知卸货时限及超时卸货产生押车费的履约规则,夏某明确知悉该约束条款,仍未按期完成卸货,该笔押车费系夏某自身履约不当引发的合理费用,被告收取具有事实依据,无需返还。综上,依法扣除夏某自身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判决许某向夏某返还超额收取费用2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