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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探索“检察蓝”与“社工橙”协作的新路径

日期:08-27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晋毓

当“检察蓝”遇见“社工橙”,一场司法专业力量与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深度融合正在悄然改变传统检察工作的思路。从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到信访矛盾的柔性化解,从普法宣传的创新实践到社会治理的协同参与,社会工作师正以其独特的专业视角和工作方法,成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专业外脑”。

现状扫描:从“可选项”到“必答题”的跨越

社会工作师介入检察工作,已从个别探索走向制度化推进。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检察领域,司法社工凭借其专业优势,已成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一环。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展示了司法社工参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案件办理、矫治帮教等全流程工作内容。以江苏为例,全省检察机关已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社工深度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帮教矫治、综合救助及犯罪预防等各项工作。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数实现五年来首次“双下降”。

扬中市检察院“知心姐姐”团队与社工的协作,是这一趋势的生动注脚。“知心姐姐”始于扬中市检察院1995年开通的青少年维权热线,30年来从一个人的热线发展为15名女检察干警组成的专业未检团队。2016年,“知心姐姐”团队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成立青航法治服务中心,共同招募帮教社工、心理咨询师,组建起专业化协作队伍。团队还联合教育、公安等9部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工作机制。在社工的专业支持下,“知心姐姐”团队累计接听咨询电话6000余个,帮扶范围覆盖7省4000多名青少年,“有困难找知心姐姐”已成为当地青少年及其家长的共识。

此外,“知心姐姐”团队将社工的专业方法融入普法实践,成员主动考取社工师、心理咨询师资格,担任全市学校法治副校长。团队还联合社工机构走进社区开展法治服务,将法治精神融入互动体验。

价值重构:社会工作专业何以不可替代

社会工作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根植于其独特的专业价值。

其一,专业方案弥补检察视野的盲区。检察官长于法律适用,而司法社工通过深度访谈、心理测评、社会调查等手段,能够系统还原行为人背后的家庭环境、成长轨迹与社会诱因。社会工作者不仅可以解决进入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问题,还可以溯流而上,发现和消除其行为背后的深层社会问题。这种从“案”到“人”的视角转换,为检察办案精准处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其二,持续跟踪延伸司法保护的链条。检察机关办案具有阶段性,而行为人的转变则需要持续关注。比如,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社工为帮教对象量身定制个性化观护帮教方案,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与家庭关系修复。这种“案结事不了”的长效机制,恰是检察力量所难以独立完成的。据统计,2024年以来,全省已有近3500名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复学或就业,其中200余人成功考入高等院校。

其三,柔性沟通化解刚性司法的张力。在涉检信访工作中,社工以第三方“知心人”的角色走近来访群众,在短时间内建立信任关系,提供情绪疏导与正向心态引导。在普法宣教中,社工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体验式、互动式的教育场景。“知心姐姐”团队联合扬中市11个部门建立监护监督暨家庭教育指导合作机制,成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常态化开展心理咨询、亲职教育等工作。这种刚柔并济的工作方式,有效弥合了司法刚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裂隙。

路径展望:从项目化合作走向制度化融合

当前,检社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距离制度化、规范化仍有进步空间。

制度规范亟待完善。目前,司法社会工作尚无专门法律予以规范,社工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职能定位。专业队伍亟须壮大。司法社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仍较为有限,参与司法工作后的再教育也多为零散式培训。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目前,仍有不少专业社工机构难以获得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将司法社会工作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建立稳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是确保检社合作行稳致远的基础。

从个案干预的“绣花功夫”到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社会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协同正从“可选项”走向“必答题”。唯有打破专业壁垒、实现优势互补,方能让司法更有温度、让保护更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