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曹 捷
赵 苗
本报记者 郎建强
“邮箱数据量大从优”“支持虚拟货币结算”,本该用于通讯交流、日常办公的电子邮箱,却被不法分子明码标价、非法售卖。
近日,经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25年,某企业内部邮件系统频频出现外地IP异常登录状态,部分用户邮箱还存在非本人操作的异常发信、删信记录。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察觉异常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2023年以来,王某某为规避网络平台风控限制,在广西家中通过网络租用位于兴化某公司机房内的12台电脑,将其中一台作为主控机,借助软件远程批量操控其余电脑,搭建起一处“云端作案窝点”。随后运用暴力破解、发送木马链接等钓鱼手段,对多家公司的邮箱系统实施“爆破”攻击,非法窃取邮箱账号及登录密码。之后,王某某将非法获取的数据汇总打包,在网络上大肆兜售。为逃避资金监管,他还专门以虚拟货币进行赃款结算。
经查,王某某累计获取邮箱账号密码组合2.4万余组,经去重后真实有效的达1.5万余组,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21万余元。
面对这一跨地域、手段隐蔽、利用虚拟货币结算的新型网络犯罪,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条,逐一查实其租用异地服务器、远程群控操控的作案模式,通过电子数据检查和司法鉴定,精准认定非法获取数据的去重后数量及违法所得金额,同时固定其利用技术入侵破坏邮箱系统防护的相关证据。
最终在铁证面前,王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曾因同类犯罪受刑事处罚,此次作案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与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电子邮箱包含企业商业信息、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受法律严格保护,使用技术手段非法入侵、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售卖公民账号信息等行为,均触犯法律红线,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利用网络漏洞、黑客工具实施窃取、倒卖数据等牟利行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强化邮箱系统安全防护,定期更换登录密码,杜绝点击不明链接、陌生文件,严防账号信息被盗取,切实守护好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