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罗 研
本报记者 张 旭
“同厂家、同配方,价格更低”——当A公司的加盟商接到这样的推销时,加盟商们正在纳闷对方是怎么知道自己的联系方式以及经营信息,A公司也被蒙在鼓里。直到多名加盟商向A公司反映此事,该公司经内部排查才惊觉,公司严格保密的客户信息正被两名离职员工变成“提款机”。
A公司主营母婴产康、养生保健、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发展加盟商并向其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商信息是A公司发展盈利的重要资源。2020年,时任A公司副总经理的马某与技术培训老师杨某,对公司薪酬待遇心生不满,二人一拍即合,计划注册新公司,主营与A公司同类套盒产品及仪器。为掩人耳目,马某与杨某约定分开离职。
“既然出来单干,就得有客户”,二人将目光投向了老东家的加盟商。2020年12月,马某离职前,利用其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超越权限,通过公司办公软件导出3446条加盟商客户信息拷贝至私人手机,并将盗取的客户信息分类编辑整理后发送给杨某。2021年3月,杨某离职。二人通过微信等途径共同发展客户。马某“隐身”幕后,利用盗取的加盟商客户信息以化名身份添加微信,话术精准:“我们是A公司同厂家、同配方,价格更低”。杨某则利用其原培训老师的身份,发语音、打视频加深客户对其新公司的信任,“这个产品和A公司一样的,你放心用”。一个负责“拉单”,一个负责“背书”,二人配合默契,从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间,通过上述手段,持续经营牟利。
2022年1月8日,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以及梳理比对客户信息、固定电子证据等方面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涉案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以及马某、杨某二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涉案客户信息,继续补充证人证言,并围绕A公司的同类产品销售时间以及保密措施等核心要点开展针对性补充侦查,依法认定涉案3446条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马某到案后对其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私自下载客户信息并发送给杨某的行为供认不讳,但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杨某却辩解自己对马某的行为毫不知情。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二人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二人的事前通谋,对杨某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
如何计算马某、杨某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人始终辩解自己仅少量使用了涉案客户信息中的电话号码用于添加客户。但对盗取的客户信息的使用,不仅仅体现在利用手机号码添加微信上,虽然该方式是最便捷的方式,客户信息中包含的加盟项目、加盟金额等细目能够直接反映客户的消费能力及习惯,故马某在编辑整理盗来的客户信息时选择保留的是客户姓名、客户所属经理、加盟项目、加盟金额、行政区域和手机号码这几项。如果说只有手机号码是有效信息,那么其不会做出上述选择。马某二次编辑的客户信息能够迅速抓取客户的消费意向,故无需区分客户的具体添加方式,只需排除客户主动联系被告人的部分,其余部分均为被告人主动发展客户,只要与A公司加盟商信息能够碰撞,对应的金额均应计算在内。经承办检察官逐一梳理、比对,将马某、杨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从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23万余元增加至53万余元。
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马某、杨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