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 已发购车福利须退还

日期:08-25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员工参加工作数年后与公司再次约定7年服务期,然而未满3年就离职,已到手的11万元购车福利款该退吗?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明确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未履行服务年限所对应的特殊待遇,判令劳动者返还购车福利款项6万余元。

小王与某模具公司于2012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后于2020年8月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及《购车福利协议》,小王承诺履行不低于7年的服务期限,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购车福利款11万元。2023年5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模具公司要求其返还福利款及违约金共计17万元。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受理后,公司诉至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一审认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按约诚信履行权利义务。该案中,小王理应在充分考虑并综合自身未来发展前提下签约,现未满约定期限离职,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购车福利金,酌情认定为6万余元。公司与小王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首先明确11万元购车福利款的性质。经查,模具公司制订有《购房购车福利管理办法》,小王系依据该规章制度申请购车福利待遇。从该办法内容可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给予劳动者正常劳动报酬之外,还通过向优秀员工提供购房购车福利款等额外的特殊福利措施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上述购房购车福利设立初衷是为了奖励愿意和公司长期共同成长的优秀员工,应当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以外获得的带有激励性质的特殊待遇,而小王提前离职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住房、购车福利款等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服务期限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费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购车福利协议》约定,员工在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员工需一次性全额返还公司所给予的福利款项11万元且支付违约金6万元,上述约定实质属于用人单位排除或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且在法律规定以外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鉴于小王已履行近3年服务期限,公司客观上也享有了其在上述服务期限内的劳动成果,结合《员工劳动合同》《购车福利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以及尚未履行期限,折算确定返还购车福利款项6万余元较为合理妥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将特殊待遇与服务期限挂钩,赋予劳动者带有激励性质的特殊待遇,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与优秀人才共同成长。该案中的购车福利款,应当属于公司基于员工承诺履行不低于7年服务期限而给予的特殊待遇。但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主张依据《购车福利协议》约定,员工在协议未到期情况下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需一次性全额返还福利款项并承担违约金,上述条款实质属于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以外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尚未履行期限,折算确定应当返还的福利款项,不仅明确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利,也兼顾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遭受的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对于督促用人单位、劳动者诚信履约并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