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网络的不断发展,“泰达币”“比特币”等字眼时常出现在社交平台。那些所谓的“炒币”高回报的噱头吸引许多人趋之若鹜,但同时,超高回报必定伴随着巨大风险,看似诱人的投资回报背后,暗藏着重重陷阱。近日,盱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案件。
今年6月,原告孙某以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起诉被告沈某,称沈某因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自己借款28821元。沈某却否定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称孙某所说的转账行为,是在自己与戚某聊起“USDT”投资时,孙某在一旁心动不已又担心无法拿到回报,于是将钱转给自己,让自己帮忙购买“USDT”所发生的。证人戚某亦称,孙某是自愿购买“USDT”,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孙某随后予以反驳,自己并非自愿购买,而是当时沈某说可以为孙某的投资进行担保,才购买了28821元的“USDT”。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基于孙某自愿投资行为而非出于借钱产生。另外,沈某仅是口头上说了“担保”,却没有明确“担保”的内容和范围,这种所谓的“担保”,并不符合保证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孙某无论以借贷名义还是担保名义,从她决定购买虚拟货币开始时,投资行为均是无效的,并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因沈某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并不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沈某索要已支付的款项,遂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频发,滋生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任何虚拟货币兑换、炒作、代币融资及境外平台境内交易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民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交易产生的亏损、纠纷、诈骗损失,法院不予司法救济,全部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同时,虚拟货币资金往来极易关联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黑灰产业链,参与者可能面临账户冻结、资金核查,甚至涉嫌帮信、洗钱等刑事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要慎重选择投资对象,远离各种“虚拟货币”的宣传销售,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