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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

日期:08-25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基于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依法申报并参与破产分配的金钱给付请求权。相对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债权,金融债权具有债权金额大、决策流程慢、计息较复杂、担保比例高等特征。

一、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债权规模大、关联度高,若大量违约或遭恶意逃废债,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资金链断裂,增加不良资产率,甚至冲击国家金融安全。

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机构多为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能够维持信贷投放意愿,确保资金持续流向实体产业,促进金融活水支持实体经济,避免导致经济失血。

维护市场信用法治秩序。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强化全社会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债权占比高,强化司法保护、提升债权受偿率,是防止因违规处置不当而导致金融债权被不当稀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防线。

二、当前金融债权保护的困境

破产程序行权困难。金融债权常因政策导向调整清偿顺位,担保优先权益难以完全落地。且存在债权确认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决策效率低等问题,强裁救济渠道缺失,缺乏量化标准,金融债权易出现表决反对无效、事后救济无门的困境。

内部管理短板凸显。贷前贷后管控存在疏漏,部分金融机构贷前审查流于形式、贷后动态跟踪监管缺位,借款合同条款粗糙不规范、担保设置不合规等瑕疵,埋下抗辩隐患。加上金融机构主动维权、法律运用能力不足,导致后续维权丧失最佳先机。

债务追讨难度加大。境内执行效率低,大量破产案件属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状态,终本率高、拍卖流拍率高,担保债权行使有限,普通债权清偿率低。跨境资产追收障碍重重,债务人向境外转移资产频发,跨境法律壁垒高,追偿手段难以推进延伸。

制度配套严重缺失。现有法律对于企业逃废债行为界定标准模糊,尤其是对新型逃废债手段的追责依据不够充分,“预查废”等配套制度也缺乏统一适用标准,不同场景下债权优先顺位规则存在冲突,所有这些直接影响金融债权最终受偿实现的效果。

三、完善金融债权保护的建议

完善破产债权人行权。金融债权人应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各阶段事务,主动拓宽参与渠道,依法行使程序性权利;依托自身优势维护担保物权,夯实主张实体权利;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强化管理和监督;主动参与重整计划磋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更有利的清偿条件,确保金融债权实现最大化。

优化内部运行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破产事项快速决策机制,优化内部决策流程,简化内部授权审批链条,提升表决响应速度;完善贷前审查,规范合同与证据保全,从源头防控风险;健全动态信用监测机制,实时跟踪债务人经营状况与财务变化,提前识别风险,及时启动预警、采取保全措施。

强化府院协同联动。推动地方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规范破产程序债权处置流程,保障破产程序依法公正推进;依法确认担保债权与衍生权益,强化破产撤销权适用,精准打击破产欺诈、逃废债行为;强化法院执行惩戒力度,破解“执行难”困局,最大限度提升债权清收效率。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债权确认标准,明确担保债权暂停行使制度,明确担保债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与时限,建立担保物价值动态下调救济机制,规范担保资产评估,引入动态评估机制,厘清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边界;统一撤销权裁判尺度,明确抗辩效力,加强金融债权专项保护立法,明确金融债权人各项法定权利,保障金融债权有效平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