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空档期”不能失管
日期:08-24
【案情】
2022年初,匡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村内河道管护权。此后三年,匡某自筹资金分批投放草鱼、鲢鱼、鳊鱼等鱼苗,每日巡河清理杂草、管护水体。经过长久培育,河道内鱼群长势喜人,即将迎来丰收。2025年3月下旬,匡某沿河巡查发现,原本清澈的河道变得浑浊发黑,大大小小的死鱼漂浮在河面。匡某随即报警并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求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至现场调查,河道上侧的管道正在向河中直排黑色液体。经溯源,某环保公司负责该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营,案涉排污管道及污水处理泵正由该公司建设,相关设施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建成并投入实际排污使用。相关部门取样检测显示,排污口及养殖河道水体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严重超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分析,排除鱼类病害、缺氧自然死亡可能,认定污水入河是鱼类死亡的高度盖然性原因。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环保公司赔偿养殖损失及检测费用共5.5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一规则设计的立法本意,在于矫正污染者与受害人之间信息、技术不对等的状况,即排污方掌握设施运行数据,而养殖户往往只能看到死鱼与黑水。
司法实践中,环保设施项目在建设后、验收前存在监管“空档期”,极易失管失察,成为新的环境污染风险点。部分项目公司惯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怠于履行设施运维、污染防控义务,甚至放任管道直排。但法律逻辑上,只要设施由其建设管控、实际投入排污使用,项目公司即负有日常管护职责,不能以验收程序滞后作为侵权免责的挡箭牌。
对于养殖户而言,遭遇污水污染造成财产损害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影像资料,及时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申请取样检测,留存检测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只要能够证明侵权人存在相关行为、自身存在财产损失、二者存在关联性,初步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举证责任便转移至对方。侵权人无法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定免责事由的,依法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匡某举证证明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超标排污行为、河道鱼类大量死亡,且排污与损害结果具备关联性,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某环保科技公司作为案涉项目运营主体,设施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不能以此免除管护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污染源、其排污行为与鱼群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死鱼未称重,无法精准核算损失,法院结合鱼苗投入成本、养殖规模等因素,酌定某环保科技公司赔偿匡某损失2万元、检测费1000元。
该判决既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平衡了双方利益,也以司法裁判明确宣示: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的“空档期”不是法外之地,控制排污即控制风险,失管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