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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优先受偿权 行权期间分析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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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0年,原告某建设集团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建设集团承建某小区项目。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工程于2022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双方确认房产公司尚欠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共计3000万元。

此后,建设集团多次发函催讨,但房产公司以项目销售回款缓慢为由,始终未予支付。2024年9月,建设集团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确认原告就其施工的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房产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抗辩称: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十八个月法定行使期限,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工程价款于2022年9月结算完毕,此时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该十八个月期限应从2022年9月起算。原告直至2024年9月才在诉讼中主张该项权利,已超过了法定的十八个月期限。优先受偿权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延长。权利人未在该法定不变期间内行使权利,则该项优先权消灭。

综上,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裁判,清晰地界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利器”的行使边界,对规范承包人维权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首先,优先受偿权是“附期限的利器”,过期则作废。法律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旨在特殊保护其工程款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无限期沉睡。十八个月的法定行权期间是明确的“保质期”,承包人必须在此期限内积极、主动地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有效方式明确提出权利主张。任何拖延和懈怠都将导致这一强大法律武器的失效。

其次,必须严格区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这意味着,它不因催告、协商等行为而中断、中止或延长。许多企业误以为像普通债务一样,只要持续催讨就能维持权利的有效性,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权利丧失的主要原因。承包人必须树立“起算日即倒计时开始”的紧迫感。

最后,“权利睡眠”将导致法律地位的根本性削弱。一旦优先受偿权因超期而丧失,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就从享有法定优先顺位的担保债权,降格为普通无担保债权。在发包人资产不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承包人将不得不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其债权获偿的可能性与比例将大幅降低,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