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李玉培)近日,金湖县法院在天津市西青区法院的协助下,成功查控了被执行人及涉案车辆。
2018年3月,金湖某体育用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天津某健身器材公司提供了价值150余万元的健身器材,后因货款拖欠问题,体育用品公司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健身器材公司仍未偿还货款,体育用品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除冻结并扣划了健身器材公司银行存款3万余元外,再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迫终结执行。
今年5月,体育用品公司向金湖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该院依法裁定,追加健身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随后对汪某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车,当即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汪某居住在天津,无法对涉案车辆实际控制。为有效控制涉案车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该院决定深入实地进行找人控车。
执行法官抵达天津后,与被执行人居住地西青区法院联系,通报案情表明来意,得到西青区法院的大力支持,两地法院干警通力协作,迅速在汪某居住小区进行布控、蹲守,终于将汪某及涉案车辆一并控制。汪某被传唤至西青区法院后,迫于法律的震慑,主动交代其公司在第三方有一笔40万元的到期债权。执行法官又马不停蹄赶赴第三方核实情况,在完善手续后,成功从其银行账户上扣划40万元。由于扣划款不足以抵偿所欠货款,该院依法裁定,对涉案车辆予以扣押并带至金湖待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