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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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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让法律的归法律

日期: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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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据媒体报道,8月18日,两名女孩买了三张火车硬座票,其中一张票家长不上车,空座专门用来放零食和行李。旁边的一名无座女乘客想坐,商量无果找来列车员调解。列车员核验车票后表示,座位属于购票的女孩,他也无权干涉。针对问询,12306接线人员表示,乘客购买了几个人的车票,那么这几张票都属于购票者,其他人要使用座位的话,也需要征求购票者本人同意。

这事儿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有人说,我花钱买的票,座位怎么用我说了算。有人反对道,火车票是公共资源,怎么能多占?有人拿出房子举例,说我买的房子空在那,应该让没房的人去住吗?有人则说,春运时我拿别人身份证买票,让其他人买不到票也可以吗?

情理上的争议先放到一边,这事儿列车员就真的管不了吗?其实,法律中早有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明确:“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法条说得清清楚楚,旅客自己不上车,承运人不再承担运输义务,这个空座怎么处置,铁路部门可以说了算。遗憾的是,现场列车员给出的答案是“无权干涉”。这句“无权干涉”,暴露的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执行者的法律盲区。

铁路运输是公共服务,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既是运输合同的履行方,也是车厢秩序的管理者。面对无座乘客与空座之争,“无权干涉”四个字,是对法定职责的回避。既然民法典明文规定旅客不上车、承运人不再承担运输义务,那么这个空座的使用权就回到了承运人手中——不是“管不了”,而是“应该管”。

有人或许要争:票是我花钱买的,怎么用是我的自由。这里要厘清一个根本概念——火车票是运输服务合同凭证,不是物权凭证。旅客买的是“被运送的权利”,不是“占有某个物理座位的所有权”。人不上车,运输服务没有被消费,合同义务依法解除,座位自然回归承运人调配。把火车票等同于买房,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房子是不动产,买到的是物权;车票是服务,买到的是一次运输。服务没消费,资源就不该被无限占用。

如果“买票不坐”真的可以理直气壮地占座,那春运期间用他人身份证囤票、人为制造“一票难求”的行为,岂非也找到了正当性?恰恰相反。法律赋予承运人对空座的处置权,正是对这类行为的制度性遏制。当不上车又不退票的座位可以被依法重新分配,囤票占座的实际效用就大打折扣。法律不是在纵容浪费,而是在保护真正需要出行的人。

当然,铁路部门要“管”,也得管得有理有据。对因特殊原因临时未上车的旅客,是否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重新分配座位时,如何留存票证记录、避免后续纠纷?这些细节,恰恰需要铁路部门在学法普法的基础上,制定清晰的操作规范。不是简单粗暴地“收座位”,而是依法依规、有章有据地行使管理权。

说到底,这场争论的核心不在情理,而在法治。法条已经白纸黑字地写了,立法者已经为公共运力的合理配置铺好了路。铁路部门作为公共事务的执行者,学法不是选修课,普法不是可选项。当每一位列车工作人员都知道“旅客不上车,承运人依法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当铁路部门敢于拿起法律工具对空座进行合理调配,“空座之争”才不会一次次沦为网络口水战。

让法律的归法律——前提是,执行法律的人先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