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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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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销售员私占货款后虚构优惠 滚动履约的定性辨析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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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江某在担任某电器公司销售员期间,收取客户货款后归个人使用,无足够资金发货,江某为了平息客户催单压力,虚构店内产品有满减优惠、内购价等活动,低于市场销售价向他人销售家电,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并将后收取的货款用于购买前面催单客户需要的产品。因客户交易增多,致使资金缺口持续加大,经统计,江某累计造成多名客户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评析】

实务中对江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江某作为公司销售员,对外销售收款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客户相信其代表公司交易,案涉货款属于公司单位财物。江某行为的本质是利用销售岗位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私收货款不上交,故应认定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未授权其私收货款职责,江某用个人账户收款仅为工作便利。江某在市场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优惠、低价诱骗客户缔约,以部分履约制造假象,骗取他人货款,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江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系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保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案件中江某私收货款的行为无职务授权,公司制度也已明确不允许销售人员私收货款。江某用个人账户收取他人购货款的行为,系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其次,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资金进行排他性支配、肆意处分,并通过风险转嫁致使被害人财产终局性受损。江某在无可持续盈利经营基础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吸引客户预付货款,对资金链不可持续、必然断裂具有明确认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江某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江某主观明知低价销售、借新还旧的运作模式不具备盈利与存续可能,仍虚构优惠活动、低价诱骗客户缔约,以部分履约制造假象,通过拆东补西模式持续骗取新客户货款,其资金用于发货履约仅是掩盖骗局、拖延案发的手段,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家电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门店优惠活动事实,隐瞒自己无权收受货款及资金使用的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预付货款,侵害了公民个人财产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且犯罪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