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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虚构身份入学的 买卖护照行为定性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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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3年8月至2025年9月间,被告人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帮助中国公民子女就读广州市部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包某某共同伪造、购买马来西亚护照18本、希腊共和国居留卡1张,并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前已有10名学生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件进入广州市贝赛思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外国护照等证件,帮助他人虚构外籍身份用于入读国内外籍学校,而未实际用于出入境,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其一,涉案外国护照、居留卡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其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并未要求涉案证件实际用于出入境,只要被告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即构成该罪;其三,涉案证件已实际进入社会流通,造成违规入学的危害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护照、居留卡兼具出入境凭证与身份证明双重属性,涉案证件在本案中实际仅发挥了身份证明功能,未侵犯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行为侵害的法益与证件的实际使用场景。

一方面,判断行为性质不能仅凭涉案证件的名称进行机械解读,而应以法益侵害与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进行衡量。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归属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立法解读和司法理念的打击重心均为打击偷渡类相关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出售护照帮助他人用于出入境的目的,客观上亦没有买受人持涉案护照用于出入境活动,若仅因犯罪对象为“护照”,就认定被告人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无疑背离了本罪保护的法益。

另一方面,本案符合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于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及身份认证制度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且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的立法解读明确,外国护照属于本罪规制的身份证件范畴;其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籍学生。回归本案,被告人实施涉案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他人伪造外籍身份入学,且已有10名买家子女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件进入了外籍学校就读,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身份认证秩序,应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