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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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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员工离职追索补贴获法院支持

日期: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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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杨俊生

汪 文 蒋毅颖

人才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后,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该归谁?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人才补贴归属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全额转交10万元人才补贴。

2018年6月,朱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1年,朱某入选所在地区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该人才计划资助对象为产业紧缺人才,人才补贴自认定后分两年等额拨付。朱某经认定获20万元人才补贴,其中第一批次10万元于2021年发放给朱某个人,第二批次10万元由相关部门于2022年拨付至某科技公司。2024年6月,朱某离职,因公司未向其转交第二批次人才补贴,朱某经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主张科技公司支付10万元人才补贴。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某科技公司提出,涉案人才补贴的申报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为前提,由企业组织申报,费用直接给到企业,人才补贴并非归属于员工个人。法院另查明,案涉地区《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对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并作出较大贡献的高端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个人最高50万元奖励。”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人才补贴是相关机关为吸引、留住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政策性扶持资金。人才补贴的享受主体应当根据与人才补贴相关的政策性文件确定。该案中,案涉补贴虽然由企业申报,但补贴对象为经认定的个人,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系行政部门的程序安排,不能改变补贴资金归属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属性。因此,某科技公司在收取第二批次资助金额后应及时转交给劳动者,遂终审判决公司向朱某支付10万元人才补贴。

法官说法:

人才补贴是地方政府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其核心目的在于激励人才在本地创新创业、贡献才智。人才补贴对象应依据政策性文件确定,补贴对象为劳动者个人的,用人单位在收取相关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向劳动者转交。该案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高技术人才依法享有的权益,确保了人才政策红利真正落实到人才个人,也向社会传递了尊重人才、保障人才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人才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