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顺风车,出了事故保险该不该赔?
日期:08-18
本报通讯员 袁 丁 张家宁
为补贴日常油费、通行路费,不少私家车主会利用通勤、闲暇时间接单跑顺风车。但很多车主并不知晓,顺风车并非全都受车险保障:同样是私家车接单载客,有人顺路分摊路费稳妥合规,有人出险后却被保险公司解约拒赔、自担全部损失。二者的核心区别究竟在哪?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4年5月,周某为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其中,保险合同及免责说明书明确约定: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补缴保费;未履行通知义务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然而,早在2023年5月,周某就已将案涉车辆注册至某平台从事顺风车业务,长期有偿接单。
2024年8月,周某驾车满载7人行驶至上海某路段时,因车辆压到窨井盖失控发生侧翻,车上7人均受伤。经后续核查:车上7名伤者,均为周某通过多平台承接的有偿顺风车订单乘客。
事故发生后,多名伤者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周某长期隐瞒车辆真实使用状态,高频从事有偿载客服务,车辆危险早已远超普通家用车标准。2025年9月,保险公司向周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两份保险合同于事故当日解除。
周某收到通知书后拒不认可,辩称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行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拒绝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份保险合同解除,并由周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险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已完成提示说明义务。案涉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通过专门提示栏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增加需投保人告知”条款进行标注,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保时签署全部投保材料,视为保险公司已对限制投保人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某主张条款无法律效力,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周某长期多平台有偿接单顺风车,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区分合规偶发私人合乘与变相营运载客,需综合平台注册时长、接单频次、载客规模、收入依赖程度综合判断。周某投保前已注册顺风车平台,投保后持续高频接单,事故当日同时搭载两个不同平台陌生付费乘客、车辆满载7人,使用强度、行驶里程、载客风险远超出普通家庭代步用车范畴,车辆实际用途已偏离投保时申报的“家庭自用”,客观大幅提升出险风险。其顺风车行为不属于分摊出行成本的普通合乘,实质构成变相营运。
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周某投保前即长期有偿载客,投保时刻意隐瞒车辆真实使用情况,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后持续接单、车辆危险程度显著上升,亦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