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怕泄露隐私”“没时间”为由不配合过户
日期:08-17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周 颖)“我不配合提供证件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我没时间去银行,这事先放一放。”在庭审现场,这些听起来似乎“理直气壮”的理由,最终没能成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护身符”。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带押过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为所有不诚信履约行为敲响警钟。
2025年9月,赵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李先生名下一套价值330万元的房产。其后,三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约定交易方式为“带押过户”,赵先生按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剧情却急转直下,在办理“带押过户”的第一步——向银行出具身份证明文件以获取同意函时,李先生就开始“掉链子”。
面对中介和买方的多次催促,李先生的回应总是令人啼笑皆非:第一次,他担心:“身份证复印件给你们,泄露我隐私怎么办?”第二次,他推脱:“我没时间去银行。”再后来,他以“在医院”“家里有事”为由,干脆玩起了“失联”。
尽管中介和赵先生多次发出书面《履约催告函》,甚至组织面谈,但李先生不仅依然拒绝配合,反而提出了合同之外的新要求。最终,赵先生不得已,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合同签约的出卖方,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以“怕泄露隐私”“没时间”等理由,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该协作义务,直接导致交易流程瘫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面对“怕泄露隐私”的抗辩,法官明确指出:如果担心隐私泄露,完全可以持证件与中介一同前往银行当面办理,而非消极回避;面对“没时间”的推脱,法官强调:契约精神高于个人临时安排,积极履行在先,个人事务在后。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买方解除合同,并判决卖方返还定金、支付10余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