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城市刚刚苏醒,阿诚已经骑上电动车,赶往那家他服务了两年的茶饮店。不同于满街常见的平台派单骑手,他是由小海夫妇自己招来的专职配送员。这对夫妻在相邻商圈经营着4家茶饮店,从开门备料到深夜打烊,阿诚的节奏完全跟着门店走:派单、排班全听店长安排,送一单挣几块钱,工资按月由店长统一发放。
变故发生在去年8月。那天,阿诚将打包好的饮料放进外卖箱正要起步时,被一辆逆向驶来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伤后,店长出具了一份盖有公章的《证明》,写明“阿诚系我店员工”。靠着这份材料,阿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到了真要兑现赔偿时,小海却翻脸不认了。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声称当初出具那份《证明》只是出于好心,方便事故处理,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凭证。同时,他拿出一份《外包外卖骑手协议书》,坚称双方只是外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阿诚确实与小海经营的一家店铺签过外包协议,而店铺也从未为他缴纳过任何保险。如今,这份薄薄的协议,像一堵墙,把阿诚挡在了保障之外。
案件到了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赵纯碧手中。“这是我处理的第一例涉及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看似简单,却藏着棘手的问题。”她说。
以往工伤认定案件,法院主要审查“三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一次,首先要厘清的是店铺与骑手之间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
赵纯碧没有只盯着纸面协议。她一次次询问店长,不厌其烦地查阅茶饮店的考核管理和工资发放记录,用扎实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她明确表示,涉及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应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用工单位不能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外包协议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
该案中,阿诚与小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确系小海联系并要求阿诚为其妻子作为经营者的茶饮店铺专职配送外卖;阿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茶饮店店长安排管理,报酬也由店长代为发放。
尽管双方签有外包协议,但人员管理、工作安排、报酬发放等情形均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赵纯碧同时指出,阿诚申请工伤时出具的《证明》,虽由店长加盖公章,但应视为其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全案证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情况,吴中法院一审、苏州中院终审均认定,阿诚是茶饮店招用的员工,受店铺安排送外卖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判决驳回茶饮店的诉讼请求。
骑手心头的暖意尚未散尽,另一桩工龄案又牵动了赵纯碧的心。
王女士早年从大西北一家公立医院离职,因当年手续不规范,一段长达5年的工龄无法认定,晚年待遇大受影响。庭审时,王女士诉说着近半年来在原工作城市苦苦寻找离职材料却一无所获的无奈。赵纯碧翻开那些泛黄发脆的档案,逐页细查,敏锐地捕捉到一条线索——王女士曾将档案托管在当地人才中心。她随即联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路溯源,终于在尘封多年的档案中,找到了一份能佐证原单位当年同意王女士离职的函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依法为王女士补认了工龄,卸下了压在她心头许久的大石。
两桩民生小案,一关乎青年生计,一关乎晚年福祉,都是基层行政审判的真实缩影。自行政审判集中管辖以来,这里的行政法官年均办案近300件,高强度运转的同时,心里始终横着一杆秤——不唯结案率,只唯解民忧。判决之外,他们更愿意多花时间协调,多费精力查证,把事情了结,把心结解开。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