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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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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故意伤害案件治理建议

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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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傅天琪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类案件是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常见刑事案件类型之一,其因取证难、证据依赖度高、矛盾交织性强等特点,成为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高发、信访风险易发的重点领域,办案质效面临多重堵点,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侦查取证意识薄弱,核心证据缺失。部分侦查人员取证工作存在“唯结果论”倾向,如只要伤情等级结论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无论鉴定意见是否论证充分便“一刀切”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案件出现成伤机制争议时,缺乏客观证据建立伤害行为与伤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难以契合起诉标准。

案件带病移送,加剧检察办案被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立案稳情绪、以移送转压力”的现象,部分案件在侦查初期已预判证据达不到追诉标准,但出于安抚被害人情绪等考量先行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将矛盾后移至检察环节。此类案件因证据不足退回补侦后又无法补证到位,难以形成有效追诉,更易引发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矛盾化解不到位,引发社会矛盾。故意伤害类案件多由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和解难度大。案件在侦查阶段多重侦办、轻化解,被害人若未得到及时赔偿与心理安抚,易产生不满情绪,通过信访、网络舆情等方式施压,形成“证据不足不敢结、信访压力不能结”的两难局面。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证据审查与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鉴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委托技术部门技术性证据审查或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优化引导侦查机制,针对存在定罪争议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在侦查初期主动介入,通过参与案情研讨等方式,引导规范取证。定期梳理故意伤害类案件取证不规范等共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倒逼取证能力整体提升。

深化公检协作配合。检察机关通过检警会商、类案指引等方式,推动侦查重心从“破案”转向“定案”,引导公安机关摒弃“唯结果论”等错误倾向,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对矛盾突出、事态可能恶化的紧急事件,在侦查阶段启动刑事和解提前介入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避免矛盾升级,提升办案效率。

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社区、司法所等主体的协作配合,建立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借助基层力量促成当事人和解。聚焦故意伤害类案件高发重点领域与基层治理短板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完善矛盾调处机制,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加强重点人群法治教育,结合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处理矛盾纠纷,从源头减少故意伤害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