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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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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检察引导侦查的规范化之路

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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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王 华 李沁伶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近年来,这项制度经历了从早期“从重从快”犯罪控制逻辑,向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治理逻辑的深刻转型。但在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规范依据、检警关系等方面仍存在模糊地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效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制度的完善。

完善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启动方式、适用范围及程序选择上缺乏细化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不一。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加以明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程序性规范体系,通过法定授权为检警双方的协同侦查活动提供稳固的制度支撑。在制定实施细则时,需充分考量地方司法实践的特殊需求,确保操作规程有效落地。同时,还应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例如构建重大疑难案件的三方协调机制,强化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实质化衔接,这既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深度契合,也有利于从源头保障案件质量。

明确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前介入适用案件范围未作出细致划分,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介入时缺乏统一标尺。破解此难题,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修订前,可以从社会影响、法律适用、证据复杂程度三个维度综合认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使介入范围有章可循。“重大”案件,应考量涉案人数、犯罪金额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如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疑难”案件,指法律规范存在解释空间、涉及新型犯罪形态或存在法律竞合的情形,如网络犯罪中常见的罪名选择困境;“复杂”案件,则主要体现为证据链条长、取证难度大、证明标准存在争议,如跨国犯罪中的证据跨境调取问题。通过三个维度的细化,可使侦查机关申请介入和检察机关依职权介入时,均有更客观的参考依据。

规范提前介入的程序设计。应将“依申请”与“依职权”两种模式确立为提前介入的基本程序范式。从侦查机关启动的路径看,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检察机关介入时,申请宜由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发起,向对应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或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送达商请函。紧急情况下,可以允许先以非书面形式沟通,但相关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于案件卷宗,以备核查。从检察机关启动的路径看,依职权主动介入时需审慎行使决策权,介入决定可通过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告知侦查机关。同时,为体现相互制约,对于检察机关主动提出的介入请求,若情况特殊,应赋予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后提出异议的权利;若认为不宜介入,侦查机关应通过书面形式说明正当理由,确保程序闭环的完整与严肃。这样一套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程序,能让检警双方在协作中既密切配合又严守边界,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