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逢达 贾杜雅
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关联犯罪,起诉人数庞大。由于帮信罪案件中不存在具体的被害人,涉案财物的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等原因,在司法机关查扣冻相关涉案财物后,对该笔财物应当如何处置理论界与实践界并未形成一致看法。本文拟从帮信罪涉案财物处置不统一的内在逻辑,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探索帮信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路径,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此类案件的处置方式。
帮信罪涉案财物处置模式的实践考察
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型:将银行卡内所有资金一律没收。理由包括避免重复退赔、严格执行刑法第六十四条。但该模式可能将被害人财产转为国家收入,违背返还原则,损害被害人权益。
(二)按银行卡进账比例发还型:按特定时段内已查明权利人转入资金占比发还。但资金流向复杂,机械分配可能导致返还错误或遗漏。
(三)按已查实权利人损失等比例发还型:按冻结资金总额与已查实损失总额等比例分配。问题在于未查明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且可能引发异议。
(四)部分上交国库部分发还权利人型:仅没收直接获利,其余发还权利人。优点是兼顾罚没权与权利人利益,缺点是直接获利范围、资金性质认定标准不明,导致同案不同判。
帮信罪涉案财物处置的现状反思
(一)国家罚没权与权利人财产恢复权的利益平衡难以兼顾:全部没收忽视被害人权益;比例发还忽略合法资金、弱化惩戒功能;部分发还缺乏区分标准,难以形成有效平衡。
(二)权属复杂、标准不明:违法所得认定分歧大(仅直接获利或包括全部资金),赃款与合法资金难以区分;溯源困难导致分配标准混乱,剩余资金处置规则缺失。
(三)程序规范化不足:缺乏全流程操作指引,处置顺位不明,权利救济程序缺失,导致处置无序、损害公信力。
涉案财物处置的路径选择
(一)侧重权利人权益保护的路径:主张将涉案财物尽可能发还权利人,支持该观点的理论依据包括链条化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理论、风险共同体理论、被害人财产权优先恢复理论。实证数据表明,坚持被害人优先原则的地区,申诉比例下降63%,司法公信力评分提升22个百分点。此路径操作困难之处在于资金权属查明难、可能加重帮信行为人负担、与上游案件衔接不畅导致重复退赔。
(二)侧重国家罚没权维护的路径:主张将所有账户内资金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理由是权属复杂、难以溯源,全部没收可提高效率、统一裁判、发挥惩戒功能。但该路径混淆了帮助行为所得与上游犯罪所得,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返还优先原则存在冲突,可能造成国家与民争利。
涉案财物处置模式建议
理想路径应坚持权利人利益保护优先,兼顾惩戒与救济:
(一)明确财物处置分配顺序:坚持退赔权利人损失优先于罚没。直接获利(租金、佣金等)依法没收;账户内其他资金扣除直接获利后,优先用于返还权利人;退赔完毕后仍有剩余且无法查明来源或无人认领的,方可没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执行顺位上优先于没收财产。
(二)确立溯源处置为主、比例分配为辅原则:能明确追溯至特定权利人的,直接返还。无法溯源的,参照民事参与分配制度:以已查实并申报的被害人损失总额为基数,按各权利人损失占比分配。可设置30日公告期,公告期满后按最终确认名单分配;公告期后新发现的权利人原则上不再从本次冻结资金中受偿。该机制旨在固定债权范围、提高分配效率。
(三)分层确定退赔责任:根据行为人与损失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层确定责任:直接用银行账户收取赃款的行为人,对损失具有直接原因力,承担100%退赔责任;二级账户所有人,为资金转移提供重要通道,承担30-50%按份责任;三级及以上或技术帮助者,原因力较小,承担10%以下责任。此设计避免“一刀切”导致的不公,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帮信罪涉案财物处置困境源于规则不明与程序缺失。应坚持以被害人权益保护为核心,构建科学分配机制。比例返还模式优于全部没收,需进一步明确返还优先顺位、优化公告程序、立法明确退赔责任范围,并借助技术提升溯源效率,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的平衡。涉案财物处置的完善程度,直接衡量着刑事司法文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