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购商品交由法定代表人实际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后起诉商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企业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结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明确法定代表人主体不具备生活消费属性,无权主张三倍赔偿,但可依据买卖合同规则要求退货退款。
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在陈某经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穿着使用。使用两个月后,鞋子右脚鞋面发生开裂。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按照商品价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界定的消费者,特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该案原告为企业法人,属于法律拟制主体,经营范围为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不存在生活消费需求,也无法直接实际使用生活用品;同时法定代表人在交易认知、议价能力上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并不处于弱势,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无权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虽然公司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但其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交付的鞋子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该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驳回三倍赔偿诉求。
>>>法官说法
法人与自然人主体资格存在本质区别。公司、合伙企业等经营主体即便采购生活用品交由法定代表人、员工个人使用,采购行为仍属于单位商事交易,法人本身不具备生活消费能力,不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保护范围。
企业网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无法主张消法惩罚性赔偿,但可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提出退货、换货、修理、退还货款以及主张违约损失等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