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车被公交门夹伤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日期:08-11
公交车运营时乘客在上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伤,公交公司先行赔付伤者后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该保险合同纠纷近日由太仓市法院审理终结。
当地一家城市客运公司为营运公交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某日,公交车停靠站台后,驾驶员操作失误提前关闭车门,一名正在登车的乘客被车门夹倒,导致肢体烫伤、门牙折断。伤者因牙体缺损需种植牙修复,产生多项诊疗、医药开支。客运企业通过微信全程对接治疗事宜,认可牙齿修复方案,并与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共计2.4万余元。
企业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理由:缺少乘车购票凭证,无法认定伤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伤者受伤时身体位于车外,符合条款中“车外受伤免责”约定,故而不予赔付。双方协商无果,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垫付的2.4万余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监控录像、企业与伤者的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伤者系在登车乘车过程中受伤。旅客身份不能仅凭是否持有车票判定,只要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承运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在上车时被夹摔倒,应当认定为保险条款所指“旅客”,有无车票、是否留存购票凭证,不影响运输合同成立及乘客身份认定。
同时,从保险条款文义与立法本意解读,条款中“车外受伤”免责,限定为乘客完全脱离车辆、与车辆无依附关联的情形。该案伤者正处于上车动作进行中,身体虽未完全进入车厢,但搭乘行为已经启动,不属于纯粹车外第三方人员。结合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口径,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统一视作车上人员,纳入承运人责任险保障范围;只有乘客彻底离开车辆、搭乘行为终止,身份才转变为普通道路通行人员。
该案伤害过程连贯、因果链条清晰,属于登车行为的延续阶段,不在保险免责范畴内。法院对全部医疗票据逐一核验,扣除无病历支撑、与本次损伤无关的支出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客运公司赔付理赔款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事故是完整连续的过程,不能仅依据受伤瞬间当事人所处位置片面界定人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承运人责任同样覆盖免票、优待票及经许可免费搭乘的旅客,有无车票不影响旅客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以无购票凭证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乘客未完成上车动作、与车辆保持依附状态,客运服务尚未结束,不能适用“完全脱离车辆车外受伤”的免责条款。提醒保险机构应当准确理解保险条款内涵,避免机械套用免责约定无理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