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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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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宿城灵活保全置换解企困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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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邹志敏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保全置换措施,既稳稳兜住了申请人的债权安全,又精准为被保全企业松绑“解渴”。

2020年11月8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在宿迁的某建设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咨询服务酬金采用“基本收费+效益收费”方式计算:基本费按工程送审额的1‰计取;效益收费则对核减率5%以内的部分不计取,超过5%以外部分按核减额的3.5%计取。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造价咨询服务义务。2022年5月13日,乙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核结果显示:工程合同价为128350000元,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162670000元,审核结果为129450000元。此后,因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咨询费用,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咨询费用1040000元。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宿迁宿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冻结裁定,对乙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账户冻结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称被冻结账户系企业基本账户,冻结已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缴纳职工社保金和国家税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基本账户的保全措施。

为在保障申请人债权安全与维持被申请人正常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法院对乙公司的复议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慎的审查。经核实,乙公司所述情况属实,被冻结账户确为其基本账户,冻结已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社保、税费等维系正常运转的基本功能。与此同时,乙公司主动提出以名下不动产作为替代担保财产,并承诺解冻基本账户后,账户款项仅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和税款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不恶意转移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提供不动产作为替代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裁定解除对乙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对乙公司提供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

此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保全置换措施、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法院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精准把握保全措施尺度。基本账户是企业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关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税款支付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核心功能。法院在审查保全复议时,没有简单地“一保了之”,而是全面评估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在确保保全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

法院还严格审查了乙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担保的权属状况及价值充分性,在确认担保财产能够有效覆盖保全金额后,依法裁定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这一做法既保障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安全,又为企业“松绑”,使其得以恢复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