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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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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一份判决解了两家愁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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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立秋时节,苏州市中级法院民六庭同时收到两面锦旗,分别来自骨折初愈的顾阿姨和重返岗位的外卖骑手小李,这原本对立的诉争双方,缘何一道给法院点赞?这份不约而同的背后,藏着法官“如我在诉”全力把小案判到人心深处的答案。

事情要从2025年7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小李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签约的平台专送骑手,在配送返回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顾阿姨撞上了,造成顾阿姨股骨颈骨折、下肢损伤。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

顾阿姨年过六旬,家境普通,手术费、康复费一笔笔算下来,压得全家喘不过气。小李从外地来苏州打拼没多久,根本无力承担赔偿。

无奈之下,顾阿姨将小李、平台企业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各方就赔偿责任争执不下:小李认为,自己返回工作商圈是为了等候接单,属于履职范畴;平台企业主张,事发时骑手已在系统下线,脱离排班工作时段;保险公司亦以事故非发生于履职及合理上下班途中为由,拒绝理赔。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并非发生于小李履职或上下班途中,判决由小李承担全责,赔偿顾阿姨10万余元。小李不服,顾阿姨也高兴不起来。判是判了,小李拿不出钱,她的医药费还是没着落。于是,原被告双方都提起上诉。

作为二审承办人,苏州市中级法院民六庭法官杨心刚敏锐地意识到,近年来涉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纠纷多发,症结往往在于履职边界模糊、权责不清。如果僵化套用传统的用工、工时标准,很容易脱离新业态实际。为精准还原骑手真实的工作模式,承办团队积极引导小李申请其工作的站点站长和同事出庭作证。

一份份法庭证言,勾勒出骑手“分秒必争”的日常:专送骑手一般有午高峰、晚高峰两个固定班次,还有早餐、下午茶、夜宵等自选时段。班次之外,骑手可以随时上线接单,站点对继续接单持鼓励态度,且对每日配送订单总量有相应要求。

“此类工作模式与固定场所、固定时间的传统工作岗位具有显著的差别,工作时间、地点及管理方式上均体现出高度的灵活性。”为进一步探究事实,杨心刚还依法调取了小李事发前三个月的跑单记录,发现他下线后再次上线接单属于常态。这意味着,系统“下线”并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下班打卡,不能因此“一刀切”骑手与工作的联系。

事实与证据清晰,法官的裁判思路也越来越明确:在判断骑手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行为时间、地点、目的及业务关联度进行判断。

判决书对此一步步解析:首先,在时间方面,该起事故发生时午高峰工作时段虽已结束,但下午茶自选工作时段已经开始,结合当事人及相关证人陈述,骑手调整自选工作时段或者主动增加工作时段,并不违反工作惯例。其次,在地点方面,该起事故发生在固定商圈内,即小李日常工作区域,其午高峰最后一单配送完成后,未返回住所,而是返回其所服务的商圈,其陈述当日欲继续跑单的说法具有事实根据。再者,事发时小李在工作系统中虽已下线,但下线后仍可再次上线继续接单,且用人单位也可干预骑手在系统中的在线状态,该系统中的下线操作与一般意义的下班打卡尚有区别,不能因暂时不在线而切断骑手与工作的联系。

最终,法院认定小李当日在完成午高峰配送订单后返回商圈,其目的仍与工作相关,应仍处于履行职务状态,相应侵权责任由平台企业承担。鉴于用人单位已作为投保人为骑手投保了《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顾阿姨因此次事故导致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在保险范围之内,于是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与平台企业分别赔偿顾阿姨相应损失各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足额到账,顾阿姨的治疗和康复有了着落,小李也卸下负担,重新骑上电动自行车为生活奋力奔跑。

一纸判决,明确了外卖骑手“返程候单”属于履职行为,既依法保障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新业态劳动者免除了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两面锦旗,是群众对司法担当守护城市烟火与百姓安稳的认可,也是法官坚持“如我在诉”“小案不小办”的生动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