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首例涉残涉困 公职监护人案件宣判
日期:08-10
本报讯(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施玮雅 曹慧敏)8月5日,如皋市法院对申请人如皋市城北街道某村委会与被申请人许某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小东担任审判长,如皋市检察院检察官朱鹏出庭支持起诉,省人大代表窦银妹、张鑫,部分市人大代表,城北街道民政协理员及当地村民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许某系农村五保户,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年亡故。2023年10月,许某因交通事故致三级伤残,经鉴定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唯一的妹妹明确表示无力履行监护职能,长期依靠村委会照料。为妥善落实长期监护、规范管理事故赔偿款,村委会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指定其担任许某的监护人。
庭审伊始,李小东首先对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权行使原则及履职不当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法庭调查环节,村委会出庭人员当庭陈述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事实理由,检察官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针对村委会监护履职能力这一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鉴定意见书、监护人缺位情况、村委会履职情况等证据,被申请人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家事调查员朱玉敏出庭,当庭宣读家事调查报告。
经法庭调查、总结发言、当事人最后陈述,结合民法典监护制度相关规定,全面衡量被监护人生活、医疗、财产权益保障需求,法庭当庭宣判:认定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村委会担任许某的监护人。
为保障许某的合法权益,法庭还特别明确村委会监护履职“附加条款”,清晰划定村委会“赔偿款单独开户、护理合同规范签订、大额支出报民政部门备案、保障亲属的探望权、严禁挪用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