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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数字证据时代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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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数字技术深度重塑司法证据形态,数字证据成为刑事诉讼核心载体,却也因数据聚合、跨境管辖权冲突、技术侵权等问题,让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立足海峡两岸检察实践,通过制度比较、技术规制与动态规则设计,构建跨境数字证据治理的平衡机制,是当下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两岸对数字证据的概念界定虽有差异,大陆以“电子数据”为基础提出“数字证据”概念,台湾地区实务中称“数位证据”,但二者虚拟性、可复制性、跨域性的技术特征高度一致,其对传统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冲击也具有共通性。数据聚合效应下,数字证据的画像性与隐私侵害性被放大,过度采集、无差别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两岸均存在隐私权利救济通道不畅的问题,大陆相关法律对非法取证的规制范围有限,台湾地区则存在专责机关缺失等短板。同时,数字证据分布式存储让跨境取证管辖权模糊,大陆聚焦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性,台湾地区强调调取程序合法性,导致隐私保护标准适用冲突。此外,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的应用,常以“技术中立”掩盖侵权风险,算法黑箱、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两岸在数字证据收集与隐私权保护上形成了差异化制度路径,具备显著的互鉴空间。大陆构建了“程序合法性+技术可靠性”的规制体系,以刑事诉讼法明确取证程序,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认证等制度补强技术保障,但存在搜查范围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台湾地区则形成“实体权利保障+司法实质审查”体系,划定核心隐私范畴,设立专家参审制度参与复杂数字证据审查,为大陆提供了司法审查经验参考。而大陆的标准化脱敏体系,也能为台湾地区解决司法互助中的数据合规障碍提供思路。

技术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协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抓手,需从工具理性转向制度理性。区块链技术为两岸数字证据协作提供了信任解决方案,两岸可共建“海峡司法链”,明确存证认证标准,借鉴台湾地区“司法联盟链”模式,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隐私规则,解决跨境数据共享信任问题。针对技术滥用风险,应建立算法审计机制,制定审计指南,设立黑名单制度,倒逼技术供应商提升合规性。司法审查则需实现实质化转型,引入技术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紧急取证事后审查、取证方案预审机制,重点审查取证行为的必要性、比例性与技术可靠性。

跨境数字证据治理,还需构建风险适配的动态调整规则,实现从静态平衡到动态适配。一方面,按案件性质、数据敏感度建立高、中、低三级取证标准,高风险案件设置双重审查机制,中风险案件强化数据过滤与脱敏,低风险案件原则上禁止调取数字证据。另一方面,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救济机制,设置隐私保护官、建立取证日志制度,同时赋予被取证人数据删除请求权,构建技术修复、民事补偿、程序制裁的多层次救济体系。

数字证据时代,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技术规制、司法审查与动态调整的有机结合。两岸检察机关应通过制度互鉴、技术协同与规则创新,构建“风险可控、权利可保、协作可依”的数字证据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动立法衔接、技术标准统一与司法实践融合,以跨境司法协作的中国方案,实现数字正义与隐私保护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