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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中转赃款时“黑吃黑”构成何罪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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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朱某为办理网贷,按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用于“刷流水”。上线将1万元转入朱某账户后让其转回至指定的第三人账户,称该款为“前置利息”,再发放后续贷款。朱某察觉资金可疑,随即拉黑对方并将钱款全部用于消费。经查,该1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接收赃款后临时起意、拒不退还并消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涉案资金转入朱某账户后由其实际占有控制,朱某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朱某明知涉案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仍予以占有、处分,属于对赃款的掩饰、隐瞒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平和手段窃取上线实际占有的赃款,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占有利益,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从占有归属看,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要求以合法占有为前提,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本案朱某基于“刷流水”的不法目的代收赃款,仅系占有辅助人,对资金无合法占有权,涉案款项也非侵占罪法定对象,故不构成侵占罪。

二、从主观目的看,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是为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查处而帮助转移、隐匿赃款。朱某主观上是自己非法占有,并非帮助上线,且拉黑断联、自行消费,无协助隐匿、逃避追查的故意,故不构成掩隐罪。

三、从行为性质看,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并非仅为所有权,而是包括合法占有与平稳的不法占有,即便赃款也不容任意侵夺。涉案钱款始终由上线实际支配,朱某私自截留、消费,是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财物转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