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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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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AIGC著作权作品认定评析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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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林某是一名在AI圈内小有名气的“创客”,其通过输入“爱心”“东方明珠”“黄浦江畔”等提示词,生成了一张爱心气球漂浮在黄浦江上的夜景图。之后林某不断修改提示词进行图片迭代,通过设计软件对爱心的尺寸与漂浮姿态细节等进行手工矫正,将此图发表于网络平台。某公司将该图作为设计原型,建造了红色半颗爱心的气模装置,用于地标打卡活动,还在网络上发布了相关设计照片。

【评析】

该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对此,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提示词的修改、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调整体现了作者的独特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源于其自身的算法和数据训练,提示词相对于该生成内容是思想,因此,设计提示词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被认定为作者和取得著作权。笔者认为可以认定AIGC独创性,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独创性认定的关键应在于是不是作者自己独立的智力创作。

从比较法来看,独创性重在独立创作是立法趋势。从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独创性是不确定概念,也是一个评价性概念。从古至今,不同法系的国家赋予独创性不同的内涵,英美法系中,英国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美国的“独立创作+少量创作性”;大陆法系中,法国的“作者个性的反映”、德国的“创作高度”。其中,美国的“独立创作+少量创作性”,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可见,“直接产生作品”即为独创性。

独创性不同于专利要求的客观绝对的新颖性,不要求前所未有以及强烈的排他性。正如两位摄影师分别对同一物品进行拍摄,制成的作品间即使差别再小,也分别构成独立的、各自享有版权的作品。因为这两幅作品之间不存在谁复制谁的问题,客观上的偶然巧合,并且在主观上并不失独创性。

以独立的智力创作为标准有利于鼓励作者创作更加广泛、丰富的作品,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世界人权宣言》将著作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该宣言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人人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袭来的创作。”而我国著作权法也与上述精神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