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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意见采信分析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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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方某与刘某通过在小区内地下停车场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若干黄金首饰,后被公安抓获。经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被盗3件金首饰均为足金,并提供价值意见书认定金首饰价值为3000余元。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对3件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为6000余元。

【评析】

本案中,因犯罪嫌疑人盗窃物品为实物黄金,因此黄金的价值就决定了犯罪数额。第一种观点认为,黄金饰品在市场中正常流通,作为商品出售并供人购买,商业属性强,应当以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中被盗物品价值统一由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黄金饰品的价值当然也应采取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指出:“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根据以上规定,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意见书,属于商业估价,不具备定案效力,仅作为交易参考。而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该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委托机构的估价。

二是在本案中,价值评估意见书明确表示:未考虑人文、品牌等因素。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价值意见,未考虑品牌等其他因素,考虑到黄金饰品多有品牌价值以及工艺价值,但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并未将此类价值计算在内,显然其给出的价值鉴定低于黄金饰品本身的价值。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是在走访评估、并结合品牌、工艺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价格认定,更接近黄金饰品实际的价值。

三是价格认证中心是委托估价的官方机构,在鉴定物品价格时会出于更加客观公正的角度。而名称无国资标识、股东为自然人的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本质上是以检测黄金珠宝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检测鉴定的机构选择上看,检测方或者鉴定方作为更加客观并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为宜,因此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进行价值认定更为合适。

综上,对于本案被盗的黄金饰品的价值如何采纳,应当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二犯罪嫌疑人盗窃黄金饰品的价值为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