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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跨域分案情况下 应适用漏罪并罚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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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陈某多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其中部分事实由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4月,陈某在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B县公安局于同月对该起事实立案侦查,但未与A县案件并案处理;陈某在B县侦查阶段已如实供述其在异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1月,A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陈某于2022年3月刑满释放。2026年5月,B县检察院就该起未并案的事实向B县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跨区域办案机关人为分案所导致的未处理罪行,能否适用漏罪并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事实在A县判决宣告前已被B县公安局立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适用条件,不应适用漏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跨区域人为分案所致,应当适用漏罪并罚,实现与并案处理相当的刑罚效果。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人为分案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漏罪认定需区分被告人隐瞒罪行的主动漏罪与司法机关疏漏导致的被动漏罪,后者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刑罚加重后果。本案中,陈某在B县侦查阶段已如实供述其在异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未隐瞒罪行、逃避侦查。案件未并案处理,是跨区域办案机关协作不畅、未依法履行并案侦查职责导致的程序瑕疵。若机械以“判决宣告前已立案”为由否定并罚,本质是将司法机关的程序过错转化为被告人的刑罚负担,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其次,对漏罪并罚规则应立足立法目的作实质化解释,本案参照适用符合立法本意。设置刑法第七十条的目的是保障对判决前数罪的一体化量刑,避免分案处理导致被告人刑罚不当加重,而非机械限制发现时间的节点与主体。对于“发现漏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整体掌握犯罪事实及明确犯罪嫌疑人为标准。本案中,B县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已立案并锁定陈某为嫌疑人,时间早于A县判决宣告日,也早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日。举重以明轻,对于判决宣告后才被发现的漏罪,法律尚且规定适用对被告人更有利的并罚规则;判决宣告前已被司法机关掌握、仅因人为分案未合并审理的罪行,更应予以整体量刑评价。因此,本案虽形式上不完全契合刑法第七十条的文义表述,但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与漏罪并罚的立法目的,应当参照适用漏罪并罚规则。

最后,适用漏罪并罚符合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初衷,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所涉两部分事实均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并案审理、整体评价犯罪情节及涉案数额,实现均衡量刑。若因人为分案否定并罚,对后罪单独定罪量刑,因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被告人需另行执行后罪刑罚,总刑期等同于前后判决刑罚简单相加,必然远重于并案处理的结果,这既违反同种数罪的处理惯例,也直接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