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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卖“调表车”还想免责?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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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题·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车行卖“调表车”,却在合同里写上“里程不保”试图免责。这“挡箭牌”管用吗?

王某花费3.2万元在某车行购入一辆二手马自达轿车,双方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二手车里程、维修状况存在无法核查风险,消费者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车行仅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购车后,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曾有过事故维修记录,且存在调整里程数的情况,遂诉至法院,认为车行交付的系“调表车”,车行刻意隐瞒真实车况,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车行抗辩,其仅对重大事故车负责,已在合同中告知无法核实里程及维修状况的风险,不构成欺诈。

二手车车行提前拟定的“里程、车况无法核查”的格式条款,系单方面将车行的核验、披露义务转嫁给消费者,不合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便车行并非自行调表,但其作为专业车商,对车辆行驶里程、事故维修等信息具有审慎核验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应推定其存在隐瞒车辆真实信息以增加缔约机会的主观故意,车行的该行为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签订购车合同,构成消费欺诈。考虑王某购车后长期使用且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损等因素,法院判决车行返还购车款中酌情扣减1万元(即返还2.2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6万元。车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车行已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车行单方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车辆里程、事故记录等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信息,如实告知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车行通过合同条款将核验、披露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试图规避自身法定责任,此类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购车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对“车况概不负责”“里程仅供参考”等免责条款保持警惕。

车行未尽核验义务仍可构成欺诈

本案中,法院未将车行“是否自行调表”作为欺诈的认定前提。案涉车辆里程、维修记录等情况,专业车商通过常规渠道完全可以获取,车行怠于查验即应推定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属于“负有告知义务却故意隐瞒”的情形,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购车前应主动查询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留存仪表盘里程照片等证据,在发现里程异常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车辆使用损耗不影响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而非以消费者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即使消费者已使用车辆出现一定损耗,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时仍以购车全款为基数,不影响三倍赔偿的计算。法院酌情扣减购车款,仅系平衡车辆使用及事故贬损情况,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无关。对经营者而言,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刻意隐瞒调表等关键信息,面临的不仅是合同解除,更将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